以下内容是小编整理的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合格标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学校党委常委疫情防控专题会议的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研究生学位、教育管理等工作,保证疫情防控期间的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现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情况,做出如下安排:
(一)对于已经完成课程学习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须通过网络指导学生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确保学生延期返校期间学位论文相关工作不间断,确保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学位论文开题和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工作,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通讯评议、网络评审、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保存相应的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可延期报送。
(三)学位论文外审工作,采取网络传递方式进行,纸质材料后补,确保论文送审高质、高效。
(四)学校和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况采取通讯或会议评议方式进行,确保学生能够如期毕业。
为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本学期继续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学位论文有抄袭作伪行为:
(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
(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个长篇非诗词类成果,总字数超过2000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十分之一;
(六)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七)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
(一)认定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有抄袭作伪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学位论文可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抄袭作伪行为。
(二)认定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抄袭或弄虚作假:
(1)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抄袭;
(2)在论文评审阶段,外审专家认定抄袭;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抄袭。
2、根据校内论文抽查审核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具有抄袭或弄虚作假嫌疑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以及程度进行认定。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
4、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负责复审的认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一)情节轻微(抄袭字数不超过正文的10%、),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专家组重新审查合格后,准允其参加论文答辩,未通过审查者,答辩至少延期半年。
(二)情节较为严重(抄袭字数占正文的10%以上),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袭认定的第二条、第四条,答辩至少延期半年。
(三)论文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之前,可在“学术圈官网”使用本校同款知网系统对论文提前检测把关,“全文复制比”和“去除引用”均达标后再提交,以免延误答辩。
(四)情节严重(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30%以内),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袭认定的第五条,需重新选题、开题、写作答辩。
(五)情节非常严重(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超过正文的30 %以上),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袭认定的第三条、第七条的,取消作者学位申请资格。
(六)因抄袭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七)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存在抄袭作伪行为,情节严重和情节非常严重的,学校将通报所在学院,取消已授予学位人员硕士学位,追回学位证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直接教育责任与义务,对抄袭作伪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对抄袭作伪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非常严重的,对其指导教师予以警告;如该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中发现有第二例抄袭作伪现象的,取消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学院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学位论文抄袭作伪行为的审查与管理工作。对抄袭作伪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非常严重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因抄袭作伪而发生的二次评审、答辩等费用均由学位申请人承担。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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